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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厦门海事法院白皮书
来源:厦门海事法院 发布时间:2021-09-08 16:11:47

  一、总体情况

  (一)基本数据

  1.收结案

  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967件。其中新收2693件,旧存239件。结案2728件, 结案率91.94%。新收案件数和结案数同比分别下降6.6%和4.5%。结案率上升0.69%。

  全年受理诉讼案件2045件,其中新收1865件(一审海事海商案件1581件,特别程序类海事海商案件213件,海事行政案件[ 海事行政案件包括行政审查案件。]71件)。新收一审海事海商案件标的金额累计222086.02万元。审结案件1883件(一审海事海商案件1632件,特别程序类海事海商案件178件,海事行政案件73件)。结案方式为判决296件,调解1130件,撤诉182件,其他275件(包含非诉和其他方式结案)。累计诉讼结案率92.08%。

  全年累计受理执行案件922件,其中新收执行案件828件(包括8件行政执行案件)。新收申请执行案件标的金额累计126804.19万元。执结845件(包括16件行政执行案件)。累计执结标的金额135244.50万元。执行结案率91.65%。

  全年扣押船舶16艘,拍卖、变卖船舶14艘,成交11艘,成交金额为2711.85万元。

  2.审判质效

  (1)当庭裁判率为7.81%,较2019年上升6.99个百分点。

  (2)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

  (3)有财产可供执行法定期限内结案率为98.42%。

  (4)调解率为60.51%,撤诉率为9.18%。

  (5)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2.95%,较2019年略有上升。

  (6)上诉案件二审审结152件,改判16件,发回3件。一审判决改判、发回重审率为6.47%,较2019年略有上升。

  3.其他数据

  (1)裁判文书网上公开2125件,系统显示不存在应上网而未提交上网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

  (2)庭审直播620场,观看次数为18397次,疫情期间网上开庭101次,庭审直播率为44%。

  (3)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为100%,审判流程信息有效公开率为99.46%。

  (4)截止到2020年底,电子卷宗制作率达99.14%。

  (二)亮点工作

  1.全面开展在线审判活动,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妥善审理执行涉疫情案件。一起24小时内化解外轮运输防疫原料丙烯泄露事故引发纠纷案件,入选福建法院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2.加强航运金融纠纷审判,圆满审结标的额全国最大(1.4亿元)的厦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海事担保物权纠纷案。就规范海上保险业的经营向国家银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的司法建议,得到肯定回复,并获评福建法院年度精品司法建议。

  3.在全国率先判决岸线使用权法律属性争议、水上事故责任认定行政确认案等有影响力的新型案件,树立行业经营规则,规范海上正常秩序。一起涉非法用海行政罚款争议的行政判决,推动了福建全省违法用海行政处罚尺度的统一。

  4.海洋生态司法保护进一步增强。根据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新规定,首次组成由四名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七人合议庭,审结了中国海洋行政机关就船舶油污起诉境外船东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

  5.加强对涉外仲裁的监督支持,制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工作指南》。首次裁定承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的效力。

  6.完成诉讼服务自助终端、智能导诉系统、审判信息系统、综合送达平台等一批智慧法院项目建设。成立诉非联动中心,与七家涉海行政机关签订《多元协作工作机制框架协议》,对接不同行业、社会组织,有力推进纠纷化解。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取得良好成效。

  7.总结梳理30年涉台海事审判工作的情况,发布全国首份涉台海事审判白皮书。

  8.两起案件分别获评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全国船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6起案件分别入选福建法院年度相关典型案例。

  9.成功主办第二十八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

  二、案件特点

  (一)诉讼案件审判工作量增长

  2020年诉讼案件新收1865件,审结1883件,同比分别下降22.74%和18.91%。下降的主要原因于特别程序类海事海商案件中海事债权登记案件大幅减少。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及海事行政案件均较2019年增多。诉讼案件审判工作任务实际较去年有所增加。

  2017-2020年度诉讼案件收结情况对比图

  2020年度新收海事海商诉讼案由类型分布图

  (二)一审海事海商案件收结案受疫情影响

  2020年我院一审海事海商案件新收1581件,审结1632件,同比分别增长24.4%和36.2%,相关指标良好。新收涉外案件934件,涉港澳台案件62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大标的金额新收案件仍集中在海洋工程领域,相关案件标的额累计近7亿元。审判宏观态势与去年基本相当。但从动态来看,2020年1——6月,尽管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在线立案、审理,网上庭审、听证、庭前会议次数月度占比最高达77%,新收案件仅359件,结案仅291件,不到全年的1/4。按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对全年新收案件进行分类可见,合同纠纷中,除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因某船企陷入债务危机而巨增外,其他合同纠纷案件多数出现下降。侵权类纠纷绝大多数则较2019年增加。其中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纠纷增长超过300件。收结案明显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

  (三)海事行政案件类型拓展

  2020年我院海事行政案件收案71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52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19件,同比增幅24.6%。案件当事人的行政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局、港口管理局外,自然资源局、生态资源局等行政机关相继参诉。被诉的行政行为类型多样化。与此前相比,2016——2019年被诉的行政行为主要体现为没收“三无船舶”、处罚非法占海、追缴燃油补贴款项、行政强拆等行政行为,相当部分与涉海行政机关一段时期的集中执法或专项执法活动相关。2020年被诉的行政行为与集中执法活动等的关联性淡化,类型更加丰富,基本涵盖了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协议等主要类别的行政行为。行政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值得肯定的是,涉海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更加重视。2020年行政案件开庭数为43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37件,出庭率为86.05%。

  (四)司法确认案件增幅明显

  2020年,我院受理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数为57件,较2019年20件大幅增加。此类案件增多的原因,一是当事人法治观念提高,希望通过司法确认途径,赋予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书以司法强制力与执行力,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当事人基于诉讼成本考虑,选择调解,同时为满足纠纷保险理赔等相关程序对法律文书的需求,申请法院出具司法文书;三是我院加强诉非联动建设,推进纠纷多元化解取得良好成效。从案件来源看,绝大多数的的调解协议是由我院在国家中心渔港重点联系的渔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我院诉非联动中心常年指派法官对调解工作予以法律指导,为调解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有力支持。未来我院将继续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增强与各调解机构的对接,更好满足群众需求,促进更多纠纷实现源头化解。

  三、年度案件中的专项问题和建议

  (一)海洋工程合同条款的完善

  近年来,海洋工程领域中的纠纷进入诉讼的数量持续增长。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与陆上工程案件相比,海洋工程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金额大、涉及法律规定多、纠纷解决的技术门槛高、案件审理周期长的特点更加明显。从年度案件的审理来看,相关合同的法律问题较为突出,如:为海上工程作业发生的租船合同(包括航次期租方式租赁)的性质界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格式合同部分条款因不切实际,被双方共同弃置后引发的履行争议问题;合同对特殊作业没有规定的问题(如某海上风电设备钢管桩运输在装卸作业上有专门严格要求,该案中合同没有对此作出约定);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等合同条款规定不明或条件设定过于宽泛引发的理解争议问题,等等。我院坚持合同自由原则,认真分析交易背景目的、双方往来文件,结合商事交易常理,依法裁判利益归属。建议海工行业今后注意:一是围绕海洋工程的特点和常见争议问题,进一步细化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完善标准合同文本;二是针对特殊业务需求,在缔约时补充专门规定,避免过度依赖通用范式合同;三是加强履约管理。对变更合同条款、达成新的合同安排,注意以适当形式明确和固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以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稳定双方的商业预期。

  (二)海上事故法律应对的改进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船舶数量、规模的增加和通航密度的增大,海事事故呈现出受害方众多、损失金额不断攀升的大型化趋势。2020年,我院受理的因同一海事侵权事故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继续保持高位。从此类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诉讼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⑴相关政府部门、主管行政机关事故处理的行政行为因存在瑕疵,其有效性或效力在索赔诉讼中遭受质疑;⑵由于事故应对处理中未能兼顾收集证据的要求,以及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损害赔偿的举证或过于薄弱,或出现如对不属于赔偿范围的损失,支付高额费用鉴定等浪费诉讼成本、举证错误的问题;⑶事故索赔的不同主体之间,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主张互相冲突的情形近年来有所增加。上述问题的产生,影响了事故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未来,我院将依法加强案件管理,加大法律释明、诉讼指引力度,推动当事人开展程序协商,充分运用合并审理、代表人诉讼等相关制度,完善选取案件进行示范性判决等措施做法,促进审判提升质效。同时建议相关涉海主管机关、渔区或海上养殖区当地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增强“有备”观念,统筹事故应对处理的法治要求,进一步完善海事事故的应急预案,避免和减少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法律疏漏。

  (三)海事行政执法标准的统一

  从2020年我院审理的福建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来看,海事行政执法标准尺度不统一的现象值得加以关注。其中既包括不同地区的同一类行政机关在类案中的执法标准不同,也包括不同涉海行政机关在交叉执法领域,对同类事项执法标准不同,以及涉海行政执法与生效的法院行政裁判不一致的情形。例如,对非法围填海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分由自然资源、海警等多个机关行使。行政机关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对非法围海、填海行为处以罚款时,在理解和适用量罚标准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我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依法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裁判明确相关法律适用的意见,并以司法判决为指引,促进类案涉海行政执法的标准的规范,保障了法律法规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未来,我院将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加强与涉海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同时,建议同一涉海行政主管机关在机关内部,不同涉海行政机关在相互之间,加强相关工作协调、研讨和交流,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修订法律、法规或补充完善制度的,应适时向立法机关或相关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各方共同努力,推进执法标准规范统一。

  四、结语

  2020年,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严格公正司法,着力优化为民服务,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我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努力提升审判质效,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动工作创新发展,为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海洋法治的进步和提升中国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做出积极的贡献。

责任编辑:韩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