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院长,
各位大法官、法官,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院长,
各位大法官、法官,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回到论坛,我们继续开会。
海洋是生命的起源之地,在人类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主席指出,人类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当前,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社会和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进一步完善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第二专题研讨环节,我们将围绕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将有2位中方代表和3位外方代表作专题发言。每人发言时间8分钟。
首先,请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列别杰夫先生发言。
非常感谢!尊敬的周强首席大法官、院长阁下,
尊敬的各位论坛参加者:
俄罗斯联邦实施了旨在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的系统性措施,这是我们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础。
根据
2015年7月26日俄罗斯总统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海洋条例》,保护海洋自然资源的系统和合理利用其资源是国家海洋政策的主要目标。
俄罗斯联邦已经通过了1000多部关于海上活动规则的规范性法案,包括《俄罗斯联邦水法》和《俄罗斯联邦商船法》。
俄罗斯的海事立法是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在该领域的国际标准。
俄罗斯联邦保护海洋环境的主要原则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海上作业期间的生态安全、禁止或限制可能损害受到特别保护的海洋资源的经济活动。
为此,对水域的不当和非法使用应以司法方式终止,且禁止在俄罗斯联邦的内海水域和领海填埋废物、其他材料以及排放污染物。
考虑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为了保护这一点,我们应该采取多重措施来保护海洋和流入的淡水,以及沿海地带。
在俄罗斯,关于海水的最大水生缓冲区的规定是:距离高水位线
500米。在此区域内,禁止放置生产和消费废物,禁止从事使用有害物质的活动。
俄罗斯法院考虑到,只有经在水基金保护和使用方面获得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的批准,才能够对缓冲区内的地块才能享有产权。为了更有效地恢复对海洋水体造成的损害,运载危险和有害物品的船舶所的承东有义务为损害海洋环境的责任投保或提供其他财务担保,以负担从海底打捞沉船、拖曳船舶和处置沉船所产生的费用。
因此,可以直接向承保人或提供财务担保文件的组织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对于在海上运输危险和有害物质从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法律规定了一个特殊的诉讼时效,即从事故发生之日起10年。
法院审理的前提是,需要赔偿的损害应包括污染后果的清算、恢复海港和水路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的费用。
当多艘船舶共同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时,且无法确定每艘船的过错程度,则由船东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国际法当中有通过建立相应的基金来限制船舶所有人的财产责任范围的程序。
根据这一程序,通过要求船东向法院账户存入法律规定的金额,提供银行担保或法院认为足够的其他财务担保,以及将基金的分配问题纳入法院的专属管辖,司法监管得以实现。
对俄罗斯联邦大陆架的保护保证了对海床和海底资源的保护。对此,如果违反俄罗斯联邦的立法和国际条约,在大陆架上建设或使用设施、建筑和人工岛屿,填埋废物和其他材料,这些活动将以司法方式被停止或终止。
谨慎、合理地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互动。法院认为,从事捕鱼的人员不得破坏栖息地和对物种进行非法驯化。
非法捕获的海洋生物资源将被没收;因此,如果条件允许,一些物种将被送回其栖息地。
为了特殊保护从淡水洄游到海水的溯河鱼类,只有在获得相应地区委员会的批准后才能进行捕捞。
在规定的配额范围内,法律为俄罗斯北部、西伯利亚和远东土著少数民族的传统捕鱼活动规定了特殊的条件。
法院尤其关注涉及污染海洋环境、违反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立法、非法捕获水生物资源的刑事案件。今年上半年,已有
799 人的一些行为获罪,因此获刑。
俄罗斯最高法院提请各法院注意,协助非法捕获生物资源的人员,属犯罪的从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今年上半年,已有
313
人因违反与海水利用有关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法院考虑到俄罗斯最高法院的主张,也就是当船舶在刑事诉讼或行政违法案件的诉讼中被没收时,法院应确定该船舶是否为公民的主要合法收入来源。
我深信,保护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协调该领域的各个法律做法将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我感到非常荣幸今天受到周强先生的邀请参加今天的会议,感谢大家的聆听!
谢谢列别杰夫院长。
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与大家就“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这一议题进行交流。中国是海洋大国,海洋资源丰富多样,海洋经济活跃发达。与此同时,陆源污染和海洋资源的开发活动给海洋生态环境也带来了较大压力。
海事司法作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之一,多年来积极探索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实践,构建起了一道守护碧海蓝天的有力司法防线。
一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配套规则体系不断完善。除宪法和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
2018 年颁布了《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该类诉讼的性质、索赔主体,完善了损失认定的一般规则与替代方法;2020
年修订了《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厘清了该类纠纷的案件管辖、责任限制、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的抗辩及赔偿范围等问题,充分体现了中国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国际公约加强保护海洋环境的精神,并将公约规定转化为中国海洋环境司法保护的具体规则体系,为保护海洋环境提供了有力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积极推动在《海商法》修改中设立“船舶油污损害”专章,从法律体系上强化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二是专业化审判实践有序开展。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正式将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民事诉讼案件,以及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渔业、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等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纳入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之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定部分海事法院开展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的专业化审判模式,海洋环境司法保护专业化审判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司法保护合作机制更加完善。为形成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合力,上海、南京、宁波、厦门海事法院建立了东海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部分海事法院积极探索海域使用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通过办理非诉强制执行案件,依法支持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海洋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
上海地处东海之滨,位于长江的入海口,不仅具有开展航运活动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也是各种航运资源要素集聚的重镇。多年来,上海法院围绕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开展了一系列的创新实践探索。
一是打造专业化审判模式。上海海事法院通过组建海洋环境保护专业审判团队、聘任专家陪审员、聘请特邀咨询员、设置专业鉴定机构名录、加强智能辅助类案推送、发布专项审判白皮书等,不断提高辖区内海洋环境保护案件审理专业化水平。
二是创新完善司法衔接合作机制。上海海事法院与相关涉海主管部门等加强合作配合,形成了有效衔接的海洋环境一体保护机制。比如,在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设立后,妥善处理全国首例海洋环境污染基金理赔案件,为油污基金的有序运行理顺机制,有利于保障船舶油污损害事故的顺利解决。又如与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依法认定无证围海池塘租赁合同无效,合法、有序推进三无船舶清理,合力维护良好的海洋环境保护秩序。
三是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服务审判。上海海事法院研发运用船货港大数据分析平台,实现对船舶的定位追踪、碰撞分析、监测预警等,为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案件事实查明提供了有力辅助。比如,利用大数据分析系统中的船舶航迹分析功能,可以对船舶的非法排污行为进行监测;根据船舶
AIS 信号,监测非法排污船舶的行进轨迹,可以预判船舶的靠泊地点并及时予以查扣;通过分析船舶的异常停留状态,
可以为认定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数据支撑。
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海洋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法院将积极开拓创新、勇于担当作为,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继续深化海洋环境司法保护专业审判机制创新,进一步探索海洋环境保护“三审合一”,加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探索,健全专业鉴定评估和专家顾问制度,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二是完善与涉海主管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积极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增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合力。三是加强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对海洋环境司法保护中涉及的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承担形式等实践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不断提升海洋环境保护司法能力和水平。
同一片海洋,同一个家园。“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共同构成了海洋命运共同体。我们愿与沿线各法院共同努力,增进彼此合作互信,为维护良好的海洋环境贡献司法智慧。谢谢大家。
感谢刘晓云院长。
下面,请南非共和国最高上诉法院院长玛雅女士发言。
尊敬的中国首席大法官周强,
尊敬的同事、在座的各个法院的代表、尊敬的来宾:
大家下午好!
在我的发言中,我将介绍南非在保护海洋生态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以及我国所采取的法律和司法措施。
南非拥有着丰富的海洋资源,可以说我们在全世界排名第三,这些资源属于南非的国家资产,为人类提供了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机遇和重要基础。
然而,这些生态系统所承受的人类与环境压力日益增加,生态系统许多组成部分的功能和结构也已然发生了改变。由于不加节制的利用生态系统或者管理不当,已经造成了过度开发、退化、资源损失和海洋生产力全面下降的问题。预计气候变化也会加剧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海洋所遭受的环境污染有很多个来源,其中一个是来自于陆地的污染,南非海岸沿岸的60多条管道每天向海洋排放约
8
亿升的家庭和工业废水。因此,立法的其中一个目标就是减少大量的小规模污染源聚合而产生的严重污染废水排放,并通过要求许可证以及按照林业部长确定的标准净化污水以控制海洋管道的排放。此外,国家还与私营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合作,制定了一项“源头到海洋”的倡议,侧重对垃圾来源的管理,主要是位于河流和水道沿线的城镇,这些来源成为垃圾进入海洋环境的途径。
海洋污染源是另一个重大挑战是油污污染。南非有着世界上最繁忙的航线之一,多年来经历了多次海洋漏油事件,对海洋环境和人类社会造成了大范围的损害。比如石油污染海滩、海鸟濒临死亡以及渔业、水产养殖业和旅游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此外,众所周知,
在某些情况下,还有溢出的效益,比如说直接受漏油影响地区以外的地区也可能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
世界上有些国家所遭受的石油泄漏影响是前所未有的,这些国家明确表示,单靠自己国家无法独自应对这些负面影响,于是类似事件促使各国寻求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国际化。南非已经为南非海岸线制定了漏油应急处理计划,在漏油事故发生时,会布置每个地区和机构应该采取的行动。
还有一个污染来源是塑料,塑料容易制造,使用便宜、方便。但是也很容易被风和水携带冲走,海洋动物食用后会造成它们缠绕、窒息和饥饿,引起海洋动物的死亡,并对船只造成损害。塑料污染对南非淡水和沿海水资源的影响正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最近的一些研究强调了这种影响的程度及其对南非海岸线和饮用水的分布。溢油应急计划是一个详细的溢油反应和清除计划,旨在控制、限制和回收可能对通航水域或邻近海岸线有害的溢油量。
还有一个污染来源是船舶倾倒。在南非,1980
年第 73
号《海上倾倒控制法》对倾倒废物,如港口维护活动中通常会从船只倾倒入海的疏浚废料、污水污泥、陈旧设备和化学废物。我们的法律还规定汞、镉等有毒物质不得倾倒,砷、铅、铜的倾倒受到严格管制。而且向海洋进行倾倒垃圾,必须是水深将位于超过
3000
米的倾倒区单独划出,不允许在这些固定区域之外倾倒垃圾。
海洋污染的许多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海滩垃圾、海鸟沾染油污、海洋生物被勒死或缠绕,但还有其他同样具有破坏性和持久性但极易忽略的影响,如滴滴涕和狄氏剂等有毒杀虫剂造成的中毒。这些杀虫剂不溶于水,却会在动物的脂肪组织中积累,并沿食物链向上传递,例如雌性海豹和海豚通过乳汁将这些积累的毒素传递给后代和食用鱼的鸟类,比如鹈鹕和鱼鹰,由此可能导致蛋壳变薄以及幼鸟随后的夭折。
南非实施的另一项重要措施是建立海洋保护区,而且并在扩大这些保护区的总覆盖面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2003年通过的《国家环境管理:保护区法案》的规制,并通过控制敏感栖息地开展的活动,在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功能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能够维持鱼类种群的延续,围绕着旅游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保护连接许多南非人与海洋的精神和文化习俗,也促进了有代表性地区的适量开发。那么,南非海洋和沿海环境的几项立法、政策和议定书正在被审查之中,或者最近已经进行了修订,以促进南非海洋和沿海环境的保护。
我还跟大家介绍,南非的海洋和沿海信息管理系统下取得的创新发展产生了一系列决策支持工具,它能够综合船只跟踪系统(该系统对南非水域的近岸和近海渔船进行监测,从而避免对水产养殖业和沿海经济的不利环境和社会影响。
另外,它还提供南非国家航天局收集的卫星信息的海上行动和救援工具。
南非制定了全面的法律,这些法律已经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认可
,包括 1996
年《南非共和国宪法》对保护海洋环境起到一种保护职能。其包含的《权利法案》第24条16规定享有健康的广泛权利,并责成国家提供保护,防止对环境的任何有害行为;1998
年的第107
号《国家环境管理法》是南非法律体系下的主要环境法规,再加上各级政府现有的一系列国内环境立法,这些立法规定了政府履行环境职能以及法院在环境问题上行使司法职能的方式。
地球资源是有限的并且正在不断减少,这一点怎么强调都不为过。鉴于人口不断增长,人口对这些资源的开采时,特别是在开采效果和结果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必须非常谨慎,以确保资源得到保护并按照可持续的方式加以利用,造福于每个个体和子孙后代。
我们的责任不应局限在环境危机发生时做出应对,因为与危机发生之前阻止危机发生相比,应对已发生的环境危机的成本要高得多,而且还要付出金钱以外的代价。对环境的损害往往是不可逆转的,这是对金钱以外的代价。所以,与其以后试图补救,
不如完全避免这种损害的发生。
我就讲到这儿,谢谢!
感谢玛雅院长。
下面,请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洛奇发言。
尊敬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阁下,
各位尊敬的演讲者、来宾及与会者,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
我来自于国际海底管理局,我在位于牙买加首都金斯敦的国际海底管理局向大家致以最良好的祝愿。很遗憾,由于国际出行持续受限,今天我无法与大家齐聚一堂,但我衷心感谢你们盛情邀请我参加本次海上丝绸之路司法合作国际论坛。我希望各位能接受我以此简短的视频发言来代替我的出席。
经国际海底管理局批准,我今天的发言将围绕法治对海洋矿产资源可持续管理的重要性。我发言的题目得到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批准。
国际海底管理局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该公约于1982
年通过,1994 年生效。因此,国际海底管理局成立至今已有27
年历史。
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核心任务是监管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所有深海海底矿物的勘探和开采活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任何国家或实体未经管理局以合同形式表示同意,不得进入该区域。每份合同必须经由公约的一个缔约国进行担保。
这一独特的法律制度取得了显著成功。管理局现有168个成员国,其均接受了《公约》的规定。自
1994 年以来,管理局共批准了 31
个勘探项目,包括由中国政府担保的三个实体签订的五份勘探合同。这其中包括与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COMRA)签订的三份合同,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份合同以及与北京先驱高技术开发公司签订的一份合同。事实上,中国的合同比其他任何成员国都多。
作为担保国,中国有义务在其法律体系内确保其承包者按照其合同条款和《公约》规定的义务以及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开展深海资源勘探活动。
至关重要的是,依据《公约》设立的司法机关——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对此规定在实践中的意义作出了司法解释。
2011
年,应管理局理事会的请求,分庭就为个人和实体从事区域内活动提供担保的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发布了咨询意见。分庭在意见中指出,担保国确保被担保的承包者遵守合同条款以及《公约》和相关文书规定的义务为一项“尽职调查”义务,该义务要求担保国在其法律制度内采取适当措施。这些措施必须包括法律和法规以及行政措施。
此外,分庭强调,担保国负有独立于确保被担保承包者某些行为义务的直接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协助管理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遵守规定的义务、采用预防办法的义务、采用最环保做法的义务、采取措施确保在管理局发出保护海洋环境的紧急命令时提供担保的义务以及提供追索赔偿的义务。担保国也有尽职调查义务以确保被担保的承包者履行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义务,以及提供追索赔偿的业务。
自咨询意见发布以来,我高兴地注意到,中国在
2016
年通过了关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的国内法律法规。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表明中国致力于海洋法治以及贯彻落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我跟大家介绍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下一个关键任务是通过关于深海矿物开采的规章。我们正稳步推进该项任务,2019
年,海管局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交了规章草案供其审议。该草案是从 2011
年开始酝酿,经反复修改以及与利益相关者的不断协商后产生。
规章草案共包括 13 个部分,107 条规章,10
个附件,四个附录和一个关于术语使用和范围的附表。它们涵盖了从申请批准工作计划、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保留海洋环境、检查、遵守和执行以及解决争端等整个矿产开采过程。
理事会现在必须审查并最终通过上面说的这些规章,以便担保国和承包者能够进入开发区域资源的下一个阶段。自
2021 年 6 月以来,由于一个成员国通知理事会其打算申请批准区域内开采矿产的工作计划,这一任务变得愈加紧迫。在这种情况下,根据 1994 年《关于执行
1982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附件第 1 节第 15(b)
段,如果理事会要在该请求提出后两年内完成拟订必要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便利申请者在核准区域内开发工作计划。
为了遵守这个时间表并确保理事会在 2023
年 7
月前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整体监管框架,我们会提供更多的时间和人力、理事会显然有必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财政资源以加快规章草案的制定工作。
由于中国是管理局的成员国,管理局的规则、条例和程序一旦通过,将对中国以及所有其他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并可通过国内程序加以执行。
我鼓励中国在执行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方面加强与管理局其他成员国的合作,包括共享有关区域内活动的国家立法的发展、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信息,并酌情进行司法合作。
在我的发言结束之际,我想借此机会向中国政府对管理局工作的宝贵支持表示感谢。我衷心祝愿本次司法合作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各位!
感谢洛奇秘书长。
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大法官,
各位嘉宾:
很高兴在这里介绍中国海洋司法保护的情况。中国是海洋大国。早在 2000
多年前,中国就开始利用海上航线与世界各国交往。隋唐时期的广州,是世界著名的东方港口城市,由广州经南海、印度洋到达波斯湾各国的航线,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远洋航线。21世纪的今天,在加强海洋资源保护、完善海洋污染防治等诸多领域,中国法院愿向世界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渊源方面: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国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和修改,构建了中国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法律体系。中国还先后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十多个国际公约。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也是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渊源。
2020年,中国颁布了民法典。这部法典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为中国法院加大海洋环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如关于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解释、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解释等,都是中国各地法院审理海洋环境保护案件的重要依据。
在海洋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方面:中国政府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在海洋环境公益保护中收集的证据、司法鉴定等方面实行信息共享。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除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政府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多渠道收集的证据,能够及时有效确认海洋生态环境案件赔偿数额责任的重要依据。
在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方面:中国沿海地区法院的区域性协作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州、海口与北海海事法院建立了“北部湾—琼州海峡基地”海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合作机制;大连、天津与青岛海事法院建立了渤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协作机制;广东与港澳地区法院也在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纠纷区际的司法协助机制。
在海洋环境民事诉讼方面:中国设立了11个海事法院,1984
年以来审理了共计 5000 余件各类海洋环境民事纠纷案件。
1997
年“海成”轮海洋资源损害纠纷案,是中国最早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广州海事法院首次确认政府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2013
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雅典娜”货轮沉没案,为防止船载 7000 吨硫酸、140 吨燃油泄漏,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了造成重大海洋污染事件。
近年来,中国法院进一步完善了海洋生态损害、船舶污染损害等海洋环境民事赔偿制度。2019
年,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浩骏”轮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参照雇佣救助报酬、拖航费行业标准等,确定了清污、防污的费用,为油污事故索赔案提供裁判规则。2019
年,厦门海事法院审理“正利洛杉矶”轮海洋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案,外国的船东向政府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和渔民分别就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养殖设施与收入损失进行了赔偿。
在海洋环境行政诉讼方面:近年来,中国海事法院审理了
1000 余件涉及海洋环境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并支持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责任。
2017
年,广州海事法院在一起海洋环境行政处罚案中,支持了行政机关对某养殖企业违法填海进行16倍海域使用金的罚款。
2019
年,海口海事法院审理了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确认政府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未查处海域违法定置网具的不作为构成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职。
在海洋环境刑事诉讼方面:发挥海事法院专业优势,探索管辖污染海洋环境、海上非法采砂以及非法采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等刑事案件,是中国海洋环境司法保护的新趋势。海口法院去年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对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标志着海事法院初步形成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三合一”的海洋环境司法保护体系。
在结束发言之前,我要特别的指出:2019
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理念。中国主张:世界各国应该共同应对海洋环境保护等全球性问题。
中国法院愿意加大与世界各国司法机构的交流和合作,为全球海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贡献更多的司法智慧和力量。
谢谢大家!
感谢龚稼立院长。
各位代表、各位嘉宾,以上5位代表的发言,向我们全方位展示了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海洋环境保护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世界各国已经充分认识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交流,促进互联互通和务实合作,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更有力的保障,为实现全球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感谢!
按照会议议程,现在开始第三专题研讨--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承认问题。
船舶司法出售作为保护现代船舶商业融资的重要法律制度,关系多方利益,对国际航运业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联合国贸法会正在制定的《关于船舶外国司法出售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旨在通过制定统一的国际法律规则来提升船舶司法出售的法律确定性,体现了国际社会对营造良好的国际海事法治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
本专题将有1位中方代表和4位外方代表发言。每人发言时间8分钟,请大家掌握好发言时间,谢谢配合。
首先,请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艾哈迈德先生发言。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周强院长、首席大法官,以及各位与会代表,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我非常荣幸并且非常高兴今天能够发言,我也很受鼓舞,尽管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我们还是能够以远程的方式共聚一堂,就重要的问题贡献观点,我首先非常感谢周强院长阁下能够组织此次海上丝绸之路司法合作论坛。
今天我将给大家讲的主题是“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承认”,我相信这在国际贸易和国际司法发展领域是一个很重要的主题,它能够推动相关各方的平等和互利。
船舶的司法出售通常是在船东违约无法支付其债权人的情况发生的,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既要保护船东,同时又要保护相关的利益方,包括债权人。船舶的司法出售是非常必要的,对其的国际承认尤其重要,因为新的船东必须要确认享有这个船舶的无负担所有权。
目前巴基斯坦对于船舶的司法出售是根据2001年商船条例第36条,它规定了通过法院宣布,新的船东将有权获得船舶的注册,就像他是已注册的船东。该条例第53条规定,如果船舶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依新船东的申请,船舶注册港的注册机关可以重新对船舶的权利进行注册。同时,第57条规定,如果任何人有最终的适宜授予权,或者担保债权权利的话,受到这一权利影响的人,以及包括注册的船东,有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第64条规定:如果该法律宣布某一船舶不被认为是巴基斯坦船舶,涉及到相关的费用支付,包括相应的罚金等等,包括由于在船舶上所犯罪导致的惩罚,都应该按照好像这个船舶被认为是一个巴基斯坦船舶的相关方式进行处理。
通常海事诉讼由具有海事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在巴基斯坦我们的1980年高等法院海事诉讼管辖权条例第3条规定,只有信德省和巴洛乔斯坦省的高等法院在其各自辖区内有海事管辖权。信德省高等法院指出,通过对船舶的扣押,行使海事管辖权的结果是可以获得申请数额的担保权利。
有很多因素,包括经济衰退,还包括疫情等等,都会影响到船舶的运营,也可能导致船舶资不抵债进行偿付。基于上述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扣押和出售船舶。海事诉讼有好几个不同的特性,可以在两个路径进行提起:对人诉讼或对物诉讼。对人诉讼是在损害发生,可以针对负有责任的个人或公司提起诉讼;另外,所谓的对物诉讼,只有在有海事管辖权的高等法院针对“物”,船舶提起诉讼,或是针对具名或不具名的被告所有的船舶提起诉讼。
如果巴基斯坦国内或国外的法院做出判决之后有关船舶进入巴基斯坦领域,有海事管辖权的高等法院就可以扣押船舶。巴基斯坦有很多这样的案件和先例,大家可以看到对其他国家的法院做出的船舶司法出售和相关问题的判决予以国际承认的必要性。
1908年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包括船舶司法出售的判决,必须是最终的判决。双方要有相同的所有权和相同的标的进行诉讼,我们法院没有针对同样一个事物进行判决,当然这个判决不应该通过欺诈或者是其他的方式所获得,否则就不可以在巴基斯坦进行执行。上述法律的第14条再次规定,相关当事人提供外国判决的版本之后,将会假定这个外国判决由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的,如果有相反证据这个假定也可以被推翻。
巴基斯坦的法院在某些情况下要尊重其他国家的司法判决,主要是基于礼让的原则。外国的判决是最终判决,巴基斯坦法院必须予以承认和执行。但是外国的判决或者是裁定,可以基于刚才所说的13条A-F款要求撤销,民事诉讼法第44条1款3段对于法院施加了一项义务,在执行外国裁定的时候,可以拒绝执行。如果它落入第13条相关的例外,法院就可以拒绝执行。
根据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船舶进行司法出售。但是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船舶上有不同的债务,很多债权人同时对一个船舶或者是一个船东提起诉讼,法院听取所有的债权人意见之后,可以通过一个裁定来保护他们的权利,从而对船舶进行司法的出售。在这种情况下船舶出售之后,就是一个清洁所有权了。当有些债权人和其他的权利人,在提起诉讼请求之后没有通知其他的债权人或者是权利人,这个船舶出售的债权人就没有清洁所有权,可能就会导致其他的抵押权人或者是船舶人对船舶再次扣押。
一个主权国家不能执行另外一个国家的判决,但是国家可以自愿的去承认外国的司法判决,如果缺乏对船舶司法出售的承认,将可能会影响到外国船舶司法出售的权利,从而导致一些后果。因此,在现实中这个方面的确给外国法院船舶出售权利带来了很多的问题,相关利益方或者是出售之前的相关债权人,希望在别的法院提起出售,因为这样可以推翻在一个法院提起的司法出售,这样就会带来一些冲突和混乱的问题。因此,解决这个问题非常有必要谈论一下前面发言人所谈到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目前我们知道海牙会议正在起草一项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司法出售的法案,尽管它没有生效,尽管四个国家签署了,很有可能未来会有更多国家加入并通过这项公约。
在这种背景之下,国际海事委员会形成了北京草案。联合国贸法会在纽约举行会议,将这一主题加入它的议题中,此后,各方提出了一些修订方案,目前人们正在做相应的工作,尽可能对北京草案进行后续的改进。
我想再次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周强院长、首席大法官阁下,邀请我来参加此次会议,就这次议题发表观点,我们也非常希望今后能够去讨论关于涉及到海事法、海商法一些重要的国际议题,非常感谢大家!
感谢艾哈迈德首席大法官。
下面,请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上诉庭大法官庄泓翔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大法官,来自世界各地的同仁,
大家下午好!感谢邀请我就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承认问题发言。我提议首先讨论司法出售的概念,然后概述几个领先的国家所采取的做法,最后讨论在这方面出现的一些挑战和机遇。
首先讨论司法出售的概念。船舶司法出售的概念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
1681
年。此后,船舶司法出售的概念就经常以某种形式嵌入到不同法律体系和程序中。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承认司法出售具有独特的能力,能够产生一个重要的结果——将船舶的清洁物权授予买方。这反过来又对船舶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海事请求权,特别是优先权,通常是“秘密和无形的”——它们附着于船舶,不需要登记,即使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出售给善意买方后仍然有效。因此,潜在买方将经常无法确定针对船舶的潜在索赔的数量和价值有多少,这不可避免地影响了船舶的价格。因此,通过司法出售授予的清洁物权使船舶能够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反过来又使海事请求人受益,因为他们的索赔可以从最大限度提高的出售收益中获得满足。
为了充分理解船舶司法出售所带来的挑战,不妨简要考察一下一些领先海事法域所采用的做法。该考察将有助于证明在船舶司法出售方面亟需协调一致并达成国际共识。新加坡法律和英国基本相同,有兴趣的各方提交秘密投标。我现在谈谈中国法律的立场。经中国海事法院依法批准,船舶可由海事法院组成拍卖船舶委员会公开拍卖,并接受海事法院的监督。有趣的是,中国法院通过淘宝网出售船舶。与英国和新加坡的做法类似,法院确定保留价(底价),但不对外公布。在支付一定费用后,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清偿:第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索赔;第二,由船舶留置权担保的索赔;第三,由船舶抵押权担保的索赔;第四,
其他已经登记的与船舶有关的海事请求。看来中国法院将适用法院地法来确定优先权顺序。
各国的差异比较大,接下来我谈谈,与国际承认有关的挑战。《北京草案》会带来什么挑战。
司法出售由海事执法官进行,他将首先对船舶进行估价。船舶的估价是保密的,海事执法官一般不允许接受任何低于估价的出价。海事执法官还必须对出售进行宣传,并将出售事宜通知索赔人。司法出售通常通过私下协议进行,有兴趣的各方提交密封的出价,然后船舶将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人。在支付购买价款后,索赔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他们的索赔和
/
或确定优先顺序。
我现在要谈谈其他几个法域所采取的方法。在船舶买卖的程序上,日本的做法介于中国和英国之间,通过公开竞价或投标的方式拍卖船舶。而南非、荷兰和美国人则采取了与中国类似的做法,即一般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售卖。荷兰的投标程序尤其有趣。首先,高级投标被用来确定最高投标价。此后,法官或公证员会设定一个高于最高投标价的购买价格。然后,提高后的价格将被披露给投标人,并从提高后的价格开始向下投标,直到有高于或等于最高投标价的投标被接受。
与之相反的是,荷兰法院不会事先对船舶进行估价,也不会被要求确定最低投标价。此外,在英国、新加坡和中国,司法出售是由法院官员或法院认可的委员会进行的,与此不同的是,荷兰的司法出售是在法院的监督下由执行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组织的。
尽管船舶的司法出售具有广泛的相似性,但其国际形式差异迥然。这带来了某些挑战和机遇,我想分三个部分简要加以讨论:第一,与法律冲突有关的挑战;第二,与国际承认有关的挑战;(3)第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带来的机遇。
我首先谈一谈与海事请求权及其优先顺序有关的法律冲突问题。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在一个法域得到合法承认的船舶优先权是否应在另一个法域获得同样的特权地位,而该法域的国内法不承认该船舶优先权。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领域,因为财产和担保权的法律制度极具争议。虽然适用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域是将问题定性为实质性问题还是程序性问题,但不同的法域对定性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因此,因法院的不同导致所涉法律制度不同,结果可能有很大的不同。此外,即使以实质性定性,实施船舶扣押的法院也必须确定和适用相关的外国法律,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虽然在国际层面为解决其中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努力,但成效相对有限。
谈到国际承认,可以说这是船舶司法出售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登记国的承认尤其重要,因为不承认该交易将妨碍买方注销船舶登记,并且妨碍买方随后在其所选择的国家进行登记。
最近的一个案例说明了这一点,该船涉及悬挂巴拿马国旗的散货船“法布里齐亚贸易(Trading
Fabrizia)”,并于 2018 年 1 月 9 日以 1030
万美元的价格被牙买加最高法院以“无限制且无产权负担”地出售。根据马耳他法律,牙买加法院不承认抵押权人请求权的第一优先权,而是保留了 300
万美元供抵押权人在牙买加提出索赔。随后,该船在通过马耳他领海加油时被抵押权人扣下。2019 年 6 月17
日,马耳他高等上诉法院同意抵押权人的意见,即由于牙买加不承认该船在马耳他登记的抵押和债权的法律效力,马耳他法院不能承认该船在牙买加的出售是无限制且无产权负担的。因此,维持了扣船。
这个例子表明,不予承认会大大减少通过司法出售赋予买方的法律保护。它强调船舶具有高度的机动性。一艘船在一个法域被司法出售,表面上没有任何负担,但随后又在另一个法域被扣押,这很不可思议。这将产生重大的不确定性。
“北京草案”寻求解决的正是这个问题,我现在来谈一下这个草案。“北京草案”寻求统一法院进行和承认船舶司法出售所依据的程序。为了节省时间,我建议简要地强调其中一些相关的方面。
最后,很清晰的一点是,船舶的司法出售具有赋予买方清洁物权的独特功能,对于海事请求人和潜在买方而言,是现代海事环境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机制。虽然存在一些挑战,使处理海事请求的方法复杂化,有时还可能损害司法出售的效力,但显然“北京草案”力求解决其中许多挑战,以满足海事行业的需要,并促进船舶的安全融资。我们拭目以待,“北京草案”将如何进一步发展,以解决所涉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关切。尽管如此,迄今为止的讨论已经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与此同时,希望各国本着国际礼让的精神,继续尊重船舶司法出售的基本原则,从而为海事行业提供繁荣所需要的确定性。
谢谢。
感谢庄泓翔大法官。
下面,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首席法律官兼立法部主任法里亚先生发言。
尊敬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
尊敬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先生,
尊敬的各位大法官、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演讲者、各位参与会议的代表:
我非常高兴能够参加泉州国际司法合作论坛,我也非常感谢主办方盛情邀请我。我跟大家介绍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致力于达成一项关于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文书的努力。”这个起源于201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一直都在致力于起草这项文书,该项目由联合国贸法会第六工作组负责,在国际海事委员会提出建议后,船舶司法出售被决定作为一个专题列入联合国贸法会的工作议程。该提案简要总结了一国不承认另一国关于船舶司法拍卖的法院令的相关问题,并建议通过一项简单的、主要是程序性的国际文书来解决这些问题。为此,该提案提及海事委员会编写的关于承认船舶外国司法出售的公约草案,又称为《北京草案》。联合国贸法会第六工作组在
2019 年 5
月审议该专题的第一届会议上一致认为,《北京草案》为其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基础。
在许多国家,法院有权命令拍卖船舶,以满足对船舶或船东提出的索赔。这种索赔通常是为了取消船舶抵押赎回权或强制执行船舶上的船舶优先权,但是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都有权对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为了保证索赔,国际海事委员会是一个被授予贸易法委员会观察员地位的非政府组织,通常会要求法院扣留或“扣押”这艘船。法院命令拍卖船舶被称为“司法出售”。据估计,每年全世界至少有数百起司法出售。
虽然国际社会在统一船舶扣押规则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统一船舶司法出售规则方面取得的进展却较少。因此,仍应由各国法律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其法院命令的司法出售的法律效力,以及外国司法出售的法律效力。
在许多国家,司法出售具有赋予购买者“清洁物权”的法律效力。该项出售使以前附属于该船舶的所有权利和权益,包括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失效。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由这些先前存在的权利和利益产生的任何索赔都将针对出售的收入提出。在另一些国家,尽管进行了司法出售,一些先前存在的权利和利益仍然可以附着在船舶上。但是另外一些国家会承认先前存在的一些权利和利益,仍然可以附着在船舶上。也就是说购买者可以自愿承担先前存在的抵押,或者司法出售国的法律可以保留一些先前存在的权利和利益,这就意味着有国家购买者可以获得清洁物权,而另外一些国家则不可以。对于外国的司法销售这一个有效性,有的国家承认,有的国家是不承认的。
为此,就有需要对规则进行统一,自
2019 年 5 月以来,联合国贸法会第六工作组举行了四届会议。
工作组会议面向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开放。工作组赞赏主要船旗国、船主国以及拥有大型海洋金融业国家的代表团积极参与工作组的工作,同时赞赏由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政府间组织和海事委员会、海事组织、国际贸易基金会和国际航运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海运业利益攸关方提供的专业知识。
工作组通常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轮流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和联合国贸法会秘书处所在的维也纳国际中心举行。新冠疫情迫使各国的代表团和联合国贸法会秘书处探索新的方法,最近的三次会议都是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而且还提供六种工作语言的同声传译。
尽管工作组还未形成最后决定
,但目前的工作设想是该国际文书最终将以公约形式呈现。工作组决定将重点放在承认外国司法出售上。当前公约草案《北京草案》第四次修订版中的承认制度,以下列基本统一规则为基础:
1.买方在一个缔约国通过司法出售获得的清洁物权,在其他所有缔约国均有效,但违反其他国家公共政策的情况例外;
2.只要买方请求,船舶登记处,不管是在司法出售国还是在另一国,必须注销船舶登记或转让登记。
3.不得因先前存在的权利或利益所产生的请求权而采取行动扣押船舶无论是在司法出售国还是在另一国。
4.只有司法出售国的法院才能够审理对司法出售的质疑。
为了支持承认制度的运作,并保障在船舶上拥有权益的各方的权利,公约草案还规定在司法出售国要签发两份单独的文书,也就是司法出售通知和司法出售证书。工作组正在考虑建立这些文书的存储库,任何感兴趣的机构或个人均可在线查阅。
另外,北京草案不包括以下内容:扣押和出售。
各位同事,女士们、先生们,尽管新冠疫情带来了挑战,但工作组在草案方面仍取得了重大进展。据估计,工作组可能能够在
2022
年完成草案,之后将草案提交联合国贸法会,如果贸法会批准,最后提交联合国大会通过。按照联合国贸法会的传统,公约在通过后不久将在联合国贸法会一个与该项目关系特别密切的成员国主持的签署仪式上开放供签署。我们希望能够在2022年达成这样的目标我。
我的发言就到此结束,谢谢各位,也祝贺泉州的司法国际合作论坛取得圆满的成功,谢谢!
感谢法里亚首席法律官。
下面,请国际海事组织法律与对外关系司司长肯尼先生发言。
尊敬的主持人杨万明大法官、各位大法官、各位嘉宾:
首先我想感谢本次司法合作论坛的主办方,要对他们表示诚挚的感谢!国际海事组织和我本人很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在会上发言。其次我对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我们论坛上所探讨的主题是非常积极和重要的,在我们这个小组前面几个发言人已经很好介绍了船舶外国司法出售承认的国际公约,目前起草工作的有关情况。正如前面的法里亚先生提到的,虽然联合国贸法会在文书的草拟和定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国际组织的作用也很重要。我们充当了司法出售的证书通知以及分发的托管机构。因此,各个层面的国际合作,包括联合国体系层面的合作,正在推动着司法合作的发展,这也是我们会议的主题。
毫无疑问,这些是非常积极的进展,也是令人欣慰的。但是分析促成这种合作程度的因素,可以帮助我们回顾联合国国际海洋事务,国际监管体系发展的一些重要的历史,这也可能为未来提供宝贵的指引。与会的各位嘉宾可能还记得,在国际海事委员会完成《北京草案》之后,关于船舶司法出售的公约文书,提交到了国际海事组织,由国际海事组织的法律委员会进行审议。但是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最终决定推迟该审议,直至看到该文书更大的需求才启动审议。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员同意考虑制定,并最终通过该文书之前,联合国贸法会还要对该文书进行审议,为什么不是由国际海事组织首先进行审议呢?要回答这个问题要结合一下历史背景。我们国际海事组织1949年成立,当时通过了国际海事协商组织公约,这个公约花了10年时间才生效,公约生效之后,国际海事组织才开始运作。公约生效推迟的主要原因在于谈判国对于该组织到底发挥什么样的职能产生了尖锐的争议。一些国家认为,国际海事组织只是一个技术性的组织,其职能仅限于通过技术条例来解决船舶和安全的问题,其他国家则认为该组织应该发挥广泛的作用,处理航运商业方面的问题以消除国际航运领域里的不公平和歧视性做法。
在起草该文书时,那些持有更广泛观点的人,将他们的观点融入到国际海事组织的第1B条,该条规定本组织的宗旨之一是鼓励各国政府消除影响国际贸易航运的歧视性行为以及不必要的限制,以促进全球商业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获得航运服务。从今天的角度来看,很明显由各国法院,国家内部的法院,特别是不在船籍国管辖范围内的法院,做出的未经报告的船舶司法出售会导致双重的出售。
由此可被视为航运中的不公平和歧视性做法,从而落入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1条第B款的规制范围,也正是因为这一措词,让国际海事公约的生效推迟到了1958年,因为许多国家都不愿意签署载有第1条第B款的公约。
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达成了一项妥协之后各国开始批准该公约,但有些国家针对这一条提出了保留,指出如果将第1条第B款广泛用作海事组织行动的依据,可能会导致该成员国退出该组织。所幸的是这种情况从未出现过。时至今日,国际海事组织中依然保留着这样的认知,仍然心有余悸。国际海事组织开始运作,在1960年代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辩论。联合国贸发会和联合国贸法会也开始了他们的使命,他们对于贸易经济发展和商业法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国际商事组织进行类似谈判的压力。但1965年规范船港接口的便利化公约除外,这种平衡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的早期和中期。但是在1967年3月份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变化,也就是“托利-堪庸”轮在英国沿海的搁浅和解体事件,这个“托利-堪庸”轮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油轮,由此产生的石油泄露,对英国和法国造成重大的环境破坏。“托利-堪庸”轮石油泄露事件促使人们呼吁完善现行的国际海事组织责任和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国际索赔责任公约》、《国际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以及《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都与国际海事组织委员会最初制定的船舶司法出售公约一样,由新成立的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来进行谈判,并最终采纳。虽然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现在承担着更大的使命,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却被排除在了海事安全委员会和之后的海事环境委员会所进行的技术之外。当时是各自为政,但在今天的国际海事组织中则存在着更多的交叉,法律委员会和海事安全委员会共同努力,去解决海上自主海面船舶监管的问题,鉴于海事安全委员会最近几周的决定,未来肯定会加强这方面的合作力度。虽然对海上自主水面船舶的审议必然会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最终会在各委员会内部予以解决。但是在国际海事组织21世纪60年代初发生动荡几十年后的今天,不愿意在国际海事组织开展纯粹的财务或经济事务的情形仍然存在。
我们再回到国际船舶司法公约的议题,我们明白了最初的文书草案被视为法律委员会工作方案新产出的提案时,使得某种程度的额外审查并被推迟进一步审议的原因。因为我们了解到历史,从历史角度来看,这自然而然导致了联合国贸发会议,以及联合国贸法会后来进行的审议。当然,随着国际海事组织现在承担了国际船舶司法出售公约托管人的角色,国际海事组织已经完全成熟了,对于机构间合作来讲,以及对于参加机构的国家代表团,代表团有时候不是同一批人了,对于他们之间的协调来说,目前的进展毫无疑问都是令人鼓舞的发展。有了这样程度机构间的合作和协调,显然之后只要事先规划好各行业之间的利益,和联合国系统各机构方案之间的协调,这种类型的项目应该可以得到顺利的完成和进行。
我们国际海事组织非常期待看到国际船舶司法出售公约的完成、通过和批准生效,并且成为该公约的主管机构,再次感谢组织给我这个机会发言,并且预祝会议成功圆满。谢谢!
感谢肯尼司长。
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好!
2013 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重大合作倡议,古老的丝绸之路重新焕发出生机与活力,
沿线各国携手合作,共同促进海洋繁荣。中国法院始终致力于不断深化海事司法国际合作,为规范国际航运秩序、促进国际航运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今天很荣幸有机会和各位共同探讨“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承认”这一议题。
现代航运的发展与船舶商业融资密不可分。船舶司法出售是对商业融资模式有效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实现船舶营运期间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承认关涉包括船舶所有人、融资人、债权人和购买人等在内的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必将对国际航运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尚无国际公约调整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承认,该问题在国际法层面一直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通过统一的国际法律规则提升船舶司法出售的法律确定性,对鼓励船舶融资、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船舶航行自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海事司法概况及船舶司法出售的实践经验
目前,我国共设立
11 个海事法院,是设立海事审判专门机构最多、受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2018 年至2020 年共审结各类一、二审海事案件53757 件,涉及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实现了对常规性海事纠纷的全覆盖。越来越多的国外当事人选择在中国提起海事诉讼或船舶扣押申请。
从
2019 年到 2020 年,我国海事法院共扣押船舶 1164 艘,其中外轮 89 艘;拍卖船舶 630 艘,其中外轮 14
艘,是世界上法院扣押和拍卖船舶数量较多的国家。在德国航运贷款银行诉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等船舶权属纠纷案中,外方当事人主动选择在中国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对案涉巨轮予以拍卖,以超出起拍价近
8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的 3.24
亿元成交,并通过调解促成案涉所有相关纠纷的圆满解决。我国相对完善的海事法律体系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航运业的长足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借鉴吸收公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我国充分借鉴国际公约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章规定了船舶扣押与拍卖及债权登记与分配问题,制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司法解释、扣押与拍卖船舶司法解释,
对船舶司法拍卖加以规范,保障了船舶拍卖的公正、公开。
第二,合理分配举证,平等保护各方利益。我国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要求提供法律规定的已知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的有关确切情况,在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因法院查询导致拍卖周期过长,有利于船舶尽快出售,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第三发挥科技力量,全面创新工作机制。升级改造“中国海事审判网”,
实现法官足不出户即可实时查询船舶登记信息、位置状态,便利船舶扣押与监督;通过网络依法发布船舶拍卖公告,便利债权人及时掌握船舶最新动态,有效行使合法权利;利用网络平台拍卖船舶,实现参与成本低、竞拍面广、竞价充分、全程可视,提升船舶拍卖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二、推进和完善公约草案的建议
《关于船舶外国司法出售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是联合国贸法会第六工作组、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委员会及与会各国历经数载努力的成果,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对营造良好的国际海事法治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但由于各国之间的语言、文化、法律传统及航运发展模式等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更好地平衡各国相关方的利益诉求,是国际海事界共同关心的课题。
我们愿意为公约草案的起草工作贡献中国海事司法智慧,就草案文本的拟定提出如下建议:第一,以合作为依托,提升公约影响力。中国将坚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秉持法治理念,充分兼顾各方关注,采取积极务实的态度,
以期共同制定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且行之有效的国际规则。
第二,以兼容为基础,增进公约感召力。妥善处理不同公约间的衔接,完善条款表述方式,借鉴适用已有国际公约中既定的概念以避免分歧与冲突,通过国际公约协调不同法域之间的差异,实现促进海运业发展和船舶融资需要的目的。
第三,以创新为驱动,保持公约生命力。共同致力于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船舶拍卖效率,不断完善“在线集中存放中心”功能,以便各方当事人快速获取相关船舶信息,并建议充分考虑认可将司法出售通知书传送至“在线集中存放中心”即视为送达的互联网发布方式。第四,以共赢为目标,强化公约执行力。司法出售只要满足公约的要求就应予以充分尊重,经过司法出售的船舶即取得“清洁物权”。要以加强司法出售船舶制度的国际公信力为目的,对司法出售不具有国际效力的特殊情形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各国法院在解释过程中产生歧义。
公约草案凝结着包括中国和参会各国在内的国际海商法界就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问题所达成的共识,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使草案能够成为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公约作出自己的贡献,确保海上丝绸之路畅通有序!
谢谢大家!
感谢吴偕林院长。
谢谢以上5位代表的发言,《关于船舶外国司法出售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是相关国际组织和各国历经数载努力的成果,对于完善船舶司法拍卖法律制度体系,鼓励船舶融资、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船舶航行自由都具有积极意义。在此我们倡议国际上的有识之士更加关心和支持公约的起草工作,积极建言献策,不断推动草案的公约化进程。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感谢!
现在,会议进行第四专题研讨——新冠疫情下船员权益的保护。
船员是航运业的基本要素,一支身心健康、素质良好的船员队伍对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航运业和船员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使船员权益保护面临全新的严峻挑战,凸显了加强船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紧迫性。
本专题将有1位中方代表和2位外方代表作专题发言。每人发言时间8分钟。
首先,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甲天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好!
非常荣幸参加这次海上丝绸之路司法合作国际论坛。近年来,中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加强船员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取得较好成效。下面,我结合中国法院的探索和实践,
围绕“新冠肺炎疫情下船员权益的司法保护”,与大家进行探讨交流。
一、坚持依法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中国是海洋大国、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现有注册船员超
160 万人,
位居世界第一,船员权益纠纷易发、多发。新冠疫情爆发后,单方解除船员劳务合同的纠纷时有发生,中国法院积极应对,及时回应船员的司法需求。
一是依法高效审理船员权益纠纷。以山东法院为例,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共受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320 件,平均审理天数 69
天。
二是完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统一了涉疫情船员权益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制定了涉船员纠纷司法解释,针对船员遭遇新冠疫情等突发事件,建立保障机制,拓宽救济渠道。
三是及时更新审判理念。准确把握疫情因素,对船员权益纠纷的法律影响。按照生命健康权高于普通债权的审判思路,审理好每一个司法案件。在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王政等5名船员诉青岛某水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在远洋渔船上工作的5名船员,因为当地出现严重疫情,船上未采取相应防疫措施,在解约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离船回国。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5
名船员单方离船系维护自身生命健康权的正当行为,不构成违约,故判决解除船员劳务合同,支持船员的诉请。
二、坚持创新司法措施,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船员权益保护的关键在于及时得到法律支持,为此,中国法院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机制、做法。一是制定船员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简案快审操作规程。为涉疫情船员权益纠纷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保、快审、快执”,缩短船员合法权益实现的周期。二是制定船舶扣押、拍卖流程规范。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网络直播的方式拍卖船舶,提升拍卖效率,最大限度保障船员工资等债权的实现。
以山东法院为例,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共成功网拍船舶
40 艘,有200
余名船员的工资执行到位。三是推行“一网通办”的诉讼服务体系。不仅实现了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线上授权见证,而且首创“跨境云司法”方案,方便身在境外的中国船员参加网上诉讼,化解因疫情影响和空间局限造成的不便。
三、加强司法救助,彰显中国海事司法制度优势
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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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万船员长期滞留在船上,还有大批船员因无法登船面临失业。中国法院在致力于依法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的同时,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一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因案致困、致贫的船员,先行支付司法救助金,保证其维持基本生活。二是构建“诉前联动纠纷解决”机制。针对部分地区受疫情影响船员权益纠纷较为集中的实际,与当地政府建立协作机制,快速高效化解纠纷。2020
年,涉疫情船员权益纠纷诉前化解率达26.83%,平均用时27.8
天。
三是积极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在去年审结的“狮子”轮系列案件中,境外当事人主动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船,面对外国船东弃船和疫情防控的双重压力,青岛海事法院迅速指定船舶临时管理人,为船上提供充足补给和医疗所需,在成功解决船员工资等问题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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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乌克兰、菲律宾船员顺利回国,受到了两国使馆的高度评价。“狮子”轮系列案件的妥善处理,既充分保障了国际船员的合法权益,帮助船舶买受人尽快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也充分体现了外方当事人对中国海事司法的认可和信任,以及中国作为船舶和船员大国的责任和担当。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船员是蓝色海洋的耕耘者,
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最基本组成。下一步,中国法院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积极借鉴世 界各国各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司法保障船员权益的独特作用,为妥
善处置疫情期间船员权益纠纷、帮助航运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中国方案”。
谢谢大家!
感谢张甲天院长。
下面,请菲律宾共和国最高法院资深大法官波尔纳贝女士发言。
尊敬的各国代表和本次国际司法合作论坛的各位与会者:
大家下午好。
我是菲律宾最高法院资深大法官埃斯特拉·M·佩拉斯 -
波尔纳贝,受邀就菲律宾在新冠疫情下保护船员权利及利益的法律经验跟大家进行交流。
正如相关数据所显示的,航运业是不断刺激各国经济合作最重要的商业和贸易渠道之一。根据海运业基金会知识中心的数据,国际航运业负责全世界约90%贸易的运输,而且涵盖不同类型的货物。这些货物的运输助推了各个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以及城市化的进程。也有助于人口的迁移和制造业的发展。
尤其重要的是“航运也被认为是最安全和最环保的商业运输形式。”事实上,“航运是最早采用广泛实施的国际安全标准的行业之一。”而且航运业由于其固有的国际性质,航运安全由国际海事组织(IMO)等联合国机构监管,针对航运的安全,现在全世界已经形成了一个安全的法规综合性框架。
那么众所周知,新冠肺炎大流行以来,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了影响,国际航运业也同样受到其影响。包括主要进出口贸易在内的贸易链受到了影响,业务受到严重阻碍,许多工人和工作人员由于隔离或其他安全规定而被困在了船上。
那么为了应对新冠疫情,国际社会在联合国大会(UNGA)的领导下,于
2020年12月1日通过了一项决议,敦促各成员国将海员及其他海事人员指定为“关键工作人员”。而且联合国的决议还大力鼓励各国政府和利益相关者实施卫生和防疫的程序,以确保在新冠疫情期间船员的安全轮换和出行,以及能在港口国及时获得医疗护理。
国际劳工组织(ILO)呼吁国际社会在疫情期间保护海员的权利,包括保护海员在船上能获得及时充分的医疗护理,在岸上能使用医疗设施,包括能够接种疫苗。
同样,国际航运公会(ICS)也在
2021年6月7日发布了《新冠疫情船舶运营者保护海员健康指南》,其中规定了应对新冠疫情相关风险的船上所要采取的措施,也提供了关于在港口疫苗接种和医疗护理的基本信息。
那么在菲律宾我们认识到,这些国际标准及本国的海员保护政策是一种社会正义。在世卫组织宣布新冠为大流行的前几天,各机构就已经制定并坚决监控与新冠疫情相关的措施的落实情况。奔赴在最前线的机构是是菲律宾海外就业管理局
(POEA),这是一个政府机构,其核心职能包括保护海外菲律宾工人的福祉。
针对疫情需要,菲律宾海外就业管理局发布了2020
年第03号备忘录通告,其中规定:
第一,感染了新冠肺炎的海员应得到其委托人或雇主的赔偿;
第二,所有外派机构必须在切实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发放被隔离海员的最终工资;
第三,如果因为新冠肺炎使得某些海员不得及时上岸,甚至被遣返的话,应该采用延误产生的合同延期要求。
此外,菲律宾海外就业管理局还发布了2020年理事会第13号决议,其中特别规定:已经签署了雇佣合同的海员,由于新冠疫情相关原因,无法从雇佣点部署,除非食宿已由政府提供,否则该海员的食宿应由委托人或雇主负责提供,直到海员被部署或回国,甚至直到合同取消。
另外,被部署但在转移途中受困或已经签订合同但因新冠疫情而被医疗遣返的海员,仍应由委托人或雇主支付其基本工资、食宿和医疗福利,直到海员上船。
为了加强对海员的保护,菲律宾外交部、司法部、劳动与就业部、卫生部、内政和地方政府以及交通部共同发布了2020年第1号联合通告,其中包括建立
“菲律宾绿色通道”,这是一个允许海员安全和迅速出行的终端设施,包括船员在符合卫生协议的情况下的上岸和轮换。
联合通告还规定了私营部门和国家政府在保护菲律宾海员和福利方面的某些责任。比如说海员的外派机构、船务负责人或代理人必须提供适当的新冠检测措施,并提供餐饮、住宿和从雇用地点到预定目的地的交通。检测费用则应从国家健康保险计划中支付。同时,对经授权的国际口岸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政府机构需要做到:
第一,加强本方海员的检测以及相关设施的建设;
第二,可以提供这些设施的经认证的实体合作。他们还被要求为菲律宾海员指定一条专门的测试通道。
如果菲律宾海员与其外派机构或者委托人就工资和其他船员权利方面产生任何争议的话,海员可以根据已有的规则和条例寻求行政和司法救助。而且,当事人和听证官已被允许通过视频会议远程出席听证会。
总而言之,菲律宾与国际社会一道,认识到海员在维持国际航运业繁荣发展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新冠肺炎大流行在可见的未来还没有结束,我国政府与私营部门正不断努力,探索更多的创新方法来保障海员的安全和福利,同时平衡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在目前困难情况下最终实现“双赢”的局面。
感谢您的聆听,祝愿各位一切顺利,并祝愿国际司法论坛圆满成功。
感谢波尔纳贝大法官。
下面,请葡萄牙共和国法官、最高法院院长顾问路易斯女士发言。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尊敬的各位法官、发言人、女士们、先生们:
请接受我诚挚的问候,我谨代表葡萄牙最高法院向各位致以诚挚的感谢。
自16世纪葡萄牙商人首次登陆中国海岸以来,海上贸易关系将葡萄牙和中国联系在了一起。因此,我们长期以来有着密切的海上贸易关系,这是由于海上丝绸之路创造了可能性,使我们能够通过海上团结我们的国家。
葡萄牙部长理事会通过第68/2021号决议批准了《2021-2030年国家海洋战略》,该战略旨在通过加强与其他海洋国家的关系,成为海洋外交的指导文件。
该决议还反映了葡萄牙在其国际义务框架内,“建立了现行海洋管理制度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的支柱”。
葡萄牙是一个有着悠久海洋传统的国家,它对欧盟大约一半的海洋水域拥有管辖权,这些水域毗邻欧洲大陆和欧洲大陆附近大西洋东北部的部分海洋土壤和底土。
葡萄牙政府认识到海洋在其历史和未来的重要性,认识到世界各地每天都要开展海上活动,并且船员必须享有特殊保护。和中国一样,葡萄牙已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有关海事劳工的公约,也即2006年的《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所有被上述《公约》所涵盖的、以任何身份在船上受雇用、签订合同或工作的人,都享有各项权利,包括有权在船上享有体面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有权受到健康保护、医疗保健,这是第四条规定的,以及回国的权利。
事实上,尽管船舶条件有所改善,从16世纪到21世纪,这仍然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从事这一工作的工人在轮班结束时不能回家与家人团聚。这些工人的居住和工作空间是重合的,这一空间通常被称为“总机构”,在这里大量处于相同环境的个体与更广阔的社会长时间隔离,过着封闭和正规管理的生活。
根据上述公约第1.2条的规定,如果缺少医疗证明表明其身体健康、适合履行职责,任何海员都不得在船上工作。该标准旨在确保这些船工身体健康,适合在海上履职,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葡萄牙目前疫苗接种率约占总人口86%,海员最初没有被列入优先群体。尽管快速接种疫苗进程很快达到了很高的接种率,但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呼吁各国政府采取紧急和积极的行动来遏制新冠病毒的传播,以及该疾病在密闭空间中具有高度传染性,将海事工作者纳入疫苗接种的早期阶段或许是合适的。
在世界各地,不管是游轮或者渔船上的船员都被锁在里面,没有回国的希望,这不仅造成了他们身体上的变化,而且心理健康也发生了变化。
目前,《海事劳工公约》第
2.5 条规定了这项权利,目的是“保证海员返回家园的可能性”。在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 (CDC)
规定了严格的登陆规则和“禁航”命令之后,位于美国东海岸和西海岸的船员发生了严重的情况。
最后,我将提出一个思考,同时也是一种关切:对于未批准本公约或其他同等性质公约的国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上船员的尊重和保护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将能够在海员与船东建立的合同关系中有效保护海员权益的国家法院的管辖权扩展到其国民呢?这是我提出的问题。
非常感谢来听我的发言,谢谢。
感谢路易斯法官。
谢谢以上3位代表的发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及时完善规则,创新服务措施,运用多种手段,加大紧急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的船员权益予以及时和有效保护,彰显了在全球疫情防控大背景下的效率与智慧。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结束,我们也需要继续加强对涉疫情船员权益保护的研究,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全球船员的合法权益。第四专题研讨到此结束。请大家稍事休息后,继续开会。谢谢大家!
会议现场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院长,
各位大法官、法官,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现在,会议进行第五专题研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当前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国际商事纠纷呈现新特点、新趋势、新问题、新挑战,需要世界各国秉持开放的胸怀,加强多边合作,凝聚合作共识,共同探索更便捷、公正、高效的国际商事多元解决途径,以满足跨境商事服务的需要。
本专题将有1位中方代表和5位外方代表作专题发言。每人发言时间8分钟。
首先,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凤超先生发言。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
尊敬的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好!非常荣幸参加此次论坛。
作为一国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发展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随着《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新加坡公约》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国际化、多元化、信息化已成为国际商事多元解纷机制的发展趋势。中国法院顺应国际潮流和国际趋势,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下面,我主要结合海南法院的司法实践,围绕“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完善”这一主题,与大家进行探讨交流。
一、政策引领,积极推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
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中国始终坚持对外开放,积极推进贸易多边化和经济全球化。公正高效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服务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中国从中央到地方、从立法机关到司法机关,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或法律规定,深入落实国家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部署,有力推动了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蓬勃发展。
海南自由贸易港是中国着力打造的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在中央层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要对标国际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在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从法律层面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解决纠纷机制。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以特区立法方式明确允许境外商事调解机构参与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有力推动了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的国际化发展。
为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出台指导意见,对海南法院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作出具体的部署,积极推动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引入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支持海南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支持境外国际仲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商事调解和仲裁业务。目前,海南法院正在研究制定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方案,致力于将海南打造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二、汇聚资源,不断推进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尊重多元化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原则,主要体现为纠纷解决主体和途径的多元化,契合了“一带一路”建设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纠纷类型的复杂性以及各国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异性等特点,有利于寻求跨境纠纷的最佳争议解决方案,增进国际法治合作与互信。近三年来,中国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海事案件
136779件,多份涉外商事海事裁判在德国、美国、英国、新加坡、以色列、韩国等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司法在跨境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进一步得到彰显。联合国贸法会法规裁判库收录中国法院裁判文书35份,中国司法案例已经成为丰富国际条约实践的重要来源。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政策举措的过程中,
依托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与十余家境内外知名仲裁、调解机构集中签约,在11个自贸港重点园区设立标准化司法保护联系点、巡回办案工作站和诉调对接中心,搭建高水准、专业化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三位一体”化解机制,国际化解纷能力不断提升。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院在审理一宗涉韩国企业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中,引入贸促会专家调解员利用多元纠纷在线解决平台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足不出户就享受到高质量、低成本的专业服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根据上述条例免除了诉讼费用,彰显了国际化和多元化特点、提供了低成本与快捷的便利化服务。
三、科技支撑,凸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
中国法院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推动国际商事纠纷全流程线上解决,最大限度满足了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便利、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2021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网上立案、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等法律服务。2021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开庭等纠纷解决流程的线上办理。
海南法院依托信息技术,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涉外民商事多元化解平台-ODR
平台,与海南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等13个组织签署入驻协议共同参与纠纷在线化解工作。吸纳了香港和解中心、澳门和解中心、中国贸仲等10余家境内外调解机构,300多名调解员进驻,可为100多个国家的当事人提供在线庭审与调解服务。下一步,我们将与各位法律同仁一道,凝心聚力、携手并进,继续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多元化和信息化发展,为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更优的“中国方案”!
谢谢大家!
感谢陈凤超院长。
下面,请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塔微萨先生发言。
谢谢,大家下午好,尊敬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感谢中方邀请我代表老挝参加会议。
我介绍的是“老挝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创新与完善”,首先我跟大家介绍一些基本情况。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依争议标的金额或管辖标的金额的大小可分为两大类。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三亿基普的案件由地方法院或地区法院审理,其他案件将由省法院审理。然而,大多数商事案件会直接在省法院进行一审,高等法院将作为上诉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则是终审法院。大多数情况下,此类案件由三名法官共同审理。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案件应以公开的法庭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有权为自己辩护。律师也有权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法律规定,社会组织的代表有权参加法庭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必须得到当事人、国家机构、老挝建国阵线、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和所有公民的尊重,必须得到有关个人和组织的执行。
总的来讲商会有权审理以下案件:与合伙合同有关的案件、与商业或商业合同或商业单据(如汇票或支票)有关的案件、与商业贷款协议有关的案件;与企业破产清算有关的案件;与货物进出口、货物运输和保险有关的案件,以及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如版权、商标、图样以及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商事法庭的法官有权利、也有义务去研究分配给他们的案卷材料,听取原告、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证词,收集证据,对案件进行调解,主持审判法庭,并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以及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向法院提出索赔诉讼的前置程序:涉及商事争议的纠纷必须由村级调解单位或其他有关国家机构解决。法院不受理任何未进行村级调解或行政调解程序的商事索赔诉讼。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商事索赔诉讼前,应当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或者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无法达成友好和解,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索赔请求,要求法院命令债务人提交文件或其财务报表,并要求法院发布命令,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以偿还债务。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必须由经济纠纷解决办公室调解或由仲裁裁决,则在向法院提起商事索赔之前,案件将由经济纠纷解决办公室处理。
就多元解纷而言,国民议会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通过了修订后的第 51/NA号《经济纠纷解决法(修订版)》,是该法自 2005
年出台以来进行的第二次修订。新法中有一些重大变化,表明了老挝简化多元解纷程序并与国际接轨的努力。
多元解纷法律的发展持续彰显了老挝不仅要规范仲裁,还要规范调解的努力。这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密不可分的,因为当事人在老挝有权进行仲裁之前必须经过调解。《经济纠纷解决法(修订版)》也沿用了这种方式。
《经济纠纷解决法(修订版)》反映了监管机构的目标,即通过提高透明度和缩短程序时限,推动调解和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替代方式。引入公平程序的概念,要求调解员和仲裁庭制定程序计划,要求仲裁庭在三个月内发布裁决,引入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司法部和政府确定调解员和仲裁员费用的程序,以及缩短若干程序耗费的时间,包括选择调解员和仲裁员的时间。
法庭审理程序:如上所述,在向法院提出索赔诉讼之前,与商事纠纷有关的争议必须由级村调解单位解决,债务偿还请求程序必须由经济纠纷解决办公室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商事解决和裁决的庭审程序。然而,如果商事纠纷涉及国际事务或发生在境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60-361
条,则应按照国际公约或协议或议定书中规定的方式提出索赔。
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商会须尽力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加以调解,和解协议会立刻生效。还款必须一次付清,如果债务人不能一次付清,他可以分期偿还,但第一期付款不得少于债务总额的三分之一。在老挝我们非常重视和解,而且在调解或者在审理过程中都要保证隐私以及保证对商业秘密的保密。
在老挝商事纠纷的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尽管如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不遗余力,完善法规和技术,并加强商事法官的能力建设,从而确保法官能够合规、及时、高效和公平地审议和裁决案件,从而确保效率,并保证商会业务顺利运营和发展。
各位,总的来说我们老挝是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主要依赖于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来裁决。法官在裁判时必须独立并且严格以法律为依据。在仲裁和法院诉讼之前必须先进行调解程序,可以看出我们的法官很擅长做调解工作。
谢谢!
感谢塔微萨副院长。
下面,请泰王国大理院资深大法官波提隆西亚空发言。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周强院长,各位与会的嘉宾,我来自于泰国最高法院,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来向大家介绍有关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和改进,特别是泰国关于国际商事纠纷的多元解纷机制。
首先,我想介绍一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泰国的概况,首先是对泰国司法体系的简单介绍。我们有三种类型的法院,一是宪法法院,宪法法院的管辖权只涉及源于宪法的一些争议和问题。第二种类型的法院是行政法院,也就是对有关行政职能的案件有管辖权,对于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我们没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因为这些法院审理的案件关于法律预先设定且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则。另外,我们认为这两种类型的案件只有一些很少的情况下需要去调解。
在泰国另外一种法院是普通法院,它主要是涉及解决其他的案件,包括刑事、民事案件等等,这些都属于我们普通法院的案件范围。普通法院包括三级法院,包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院长是整个司法体系的象征。在一审法院,我们也有专门法院,包括劳工法院,还有婚姻家庭法院,以及贸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还有破产法院。对于破产和税收法院,我们也没有多元或者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案或者调解机制,但是其他的法院的确都有这样的一些项目,尽可能鼓励当事人去用诉讼之外的方式去化解他们的争议,我们把它叫多方解决方案。比如说如果你到法院来提起诉讼的话,对于刑事案件,如果不是重罪的话,我们会用调解的方式去解决。民商事案件自不待言,我们会通过非诉讼的方式,鼓励当事人去寻求诉讼以外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为什么我们要鼓励当事人寻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案呢?是因为我们认为这样做,如果在法院诉讼的话,当事人之间需要去看过去双方互相之间做过什么,哪一方犯了什么过错,而一旦如此解决争议,诉讼后可能就将朋友变成了敌人。诉讼之后如果树敌的话,双方难以再次成为商业伙伴。
第二,如果纠纷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各方实际上是共同去构建未来,将敌人变成朋友。通过这种方式,各方要理解核心的问题所在。泰国的司法体制在这一点上发挥了重大作用,鼓励当事人化解纠纷,将冲突通过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案,比如说调解、仲裁等等,化敌为友。同时我们需要注意调解这个词,如果把这个词分开割裂的话,所谓调解Mediate,它的词根是媒体media,媒体是传播争议双方的信息,如何去传播它的信息,也就是说让争议各方相互去沟通、相互去谈话,因为他们关系出了问题,所以才有了争议纠纷,所以需要一个第三人扮演一个桥梁的角色,帮助争议的双方或者多方来进行沟通,从而尽可能找到他们共同的利益所在。通过这样做,调解人员(指第三人)需要试图帮助当事人去化解他们之间的冲突,需要去理解他自己的角色和责任。他并没有一个权力去迫使或要求双方去接受他的意愿结果,或者指使当事人该做什么。相反,他的角色是告诉当事人他们所面临的现实和情况,说服他们改变自己的立场,因为每一方可能都会有一些自己的需求和要求,也希望得到一些答案。相比于关注他们的冲突,我们要帮助当事人去了解到底他们的真实需求是什么?每个人都想过平静的生活,他们都希望有更多的朋友,他们希望过得平和,大家都不想树敌,我认为这是大家的一个真实需求。所以,为什么我们不找一个更好的方法呢?尤其是作为一个商人,我们尽可能地将每一种情形和每一个挑战变成一个机遇,从而找到更好的方式,这就是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这也是泰国的ADR理念,这是我今天想要发言的主要内容。非常感谢大家听我发言。
结束之前,我想再次表达我的感谢,感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此次会议。非常感谢!
感谢波提隆西亚空大法官。
下面,请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阮文游先生发言。
很高兴应邀参加本次论坛,并就“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的主题进行发言。首先,我谨代表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感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邀请我们参加论坛,祝各位代表身体健康,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我的发言包括以下三项内容,第一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趋势,第二是越南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第三是提高商事纠纷解决效率的建议。
一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趋势,也就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世界各国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趋势是多元化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二是鼓励和优先适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为有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维护合作关系,尽量避免以诉讼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协商、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得到了鼓励和优先适用。特别是近几十年来,法院外但与法院有着密切联系的纠纷调解方式在全球范围都得到了提升。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近些年来因其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成为世界各国解决纠纷的首选。法院在临时措施和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上对仲裁进行协助。
三是提高各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统一性及和谐性。世界各国都在追求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统一性及和谐性,一系列有关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条约得到了各国的签署和批准,比如
1958 年在纽约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70
年在海牙签署的《民商事案件国外调取证据公约》以及最近签署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2019年新加坡公约),2019年在海牙签署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公约》(2019年海牙公约)。
四是加强利用高科技手段在线解决纠纷。2020年初至今,世界各国都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问题而言,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财政能力、科技发展、人力资源、文化背景和国内法的灵活性等因素都有自己的应对方式。
第二,关于越南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越南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化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其中适用诉讼方式之前尽量鼓励当事人以协商,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越南法院同时也加强信息化建设,在新冠病毒疫情紧张的情况下以在线形式解决纠纷。
一是关于协商和调解。越南法律规定协商是一种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自己提出和选择解决商事纠纷的方法和程序,没有任何机关或组织进行干涉。因此,这是一种手续最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目前越南有两种纠纷调解方式,一种是通过独立的商事纠纷调解中心,一种是通过法院进行纠纷调解。独立的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是按照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贸易法规定而设立的机构。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之下,目前这种调解中心也主要以视频会议方式对商事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费也比传统直接线下调解方式低。调解结果如果成功,法院将会按照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确认。另外,越南也在为加入
2019 年新加坡调解公约进行研究和准备。
关于法院的调解工作,除了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调解的方式之外,越南国会2020 年 6 月 16
日通过了《法院对话调解法》,2021 年 01月 01
日生效,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新的纠纷解决依据,在审理之前在法院把纠纷解决掉。
二是关于商事仲裁方式。越南的商事仲裁机构是按照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0
年的贸易法成立的。目前,有一些仲裁机构已经设立在线商事纠纷解决系统供当事人选择。法院对仲裁机构的取证,仲裁裁决的登记以及临时措施问题进行协助。1995
年,越南加入了1958
年在纽约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同时对越南《民法典》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对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收。
三是关于法院诉讼方式。法院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各方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功或不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最后裁判机关。
越南于
2020 年同时加入了 1980 年在维也纳签署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 1970
年在海牙签署的《民商事案件国外调取证据公约》,另外也同很多国家签署了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商事纠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等问题有很明确的规定。
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当中,不断探索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满足实践需求,营造公平的法律环境,有效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相应的信任对越南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越南法院非常重视学习借鉴各国经验,这对越南非常有参考价值。以上是我对本次论坛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的专题发言,非常感谢各位代表的聆听!
感谢阮文游副院长。
下面,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区域中心主任柯敏德尔女士发言。
谢谢,大家好!
尊敬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先生,尊敬的各位大法官、尊敬的会议代表,我给大家带来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区域中心的问候。我们中心设在韩国,非常高兴向大家介绍新加坡调解公约,即贸易法委员会就调解方面最新的发展,同时跟大家介绍相关的示范法。
我知道今天的论坛旨在加强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共识和司法合作,介绍新加坡调解公约我想是非常合适的,不久之前联合国秘书长就赞赏《新加坡调解公约》,在联合国的工作报告当中特别提到,这是国际司法和法律方面的重要进步,有助于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扩大了司法保障,而且扩大了调解使用的范围,调解很显然是一种更简单、也更容易获得的纠纷解决方案,对跨国的案件尤其如此。我们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自80年代起就在调解方面做努力,而且我们知道调解要制定国际规则。一直以来,在跨国境的案件当中使用调解,很多人认为缺乏全球统一的规则,也不具有可执行力。这点跟仲裁不一样,仲裁有全球统一的相互信任和执行的公约,也就是《纽约公约》。正因为这点,我们在1980年时制定了调解规则,然后2002年又制定了《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各国可以加入示范法,也可以加入调解规则,或者加入今天的《新加坡调解公约》。就2018年通过的《新加坡调解公约》,从2019年开放签署,最初的46个签约国中国是其中一个,这其实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一个了不起的成就。《纽约公约》在刚开始的时候,1958年只有十个国家签署,从开放签署以来有更多的来自于不同大洲的国家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最先加入的是澳大利亚,现在一共有55个签署国,其中包括了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也就是美国和中国。大概一半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国是在亚洲,这么多的国家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就意味着人们都认识到调解在经济社会与司法等领域发展的重要意义。在调解公约通过后的半年和一年时间,我们看到签署国越来越多,批准的国家有新加坡、斐济、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和最新的土耳其等,这些是批准的《新加坡调解公约》,一共有40个缔约国都可能会在国内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而且涵盖了各个洲和各个大陆。对于《新加坡调解公约》获得更多的朋友圈支持,更多的国家签署和批准,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我是很有信心的。
接下来,跟大家介绍一下《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重要条款。主要是讲重要的部分:
第一条、第二条是定义和适用范围,该公约适用于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但是一方当事人为个人、家庭或者家居目的进行交易所产生的争议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些领域有其他的规定。其次这是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跟仲裁的裁决效力不同。公约第五条是关于拒绝准予救济的理由,这个理由包括违反了执行国的公共政策,违反了调解的规则等等,就跟《纽约公约》一样,《新加坡调解公约》随着更多的国家签署和批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接下来再跟大家介绍一下2018年的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调解协议示范法,这个最早源自于2002年的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它采用现代化和一致调解示范程序,从而增加了可预测性。在2018年对示范法进行了修订,尤其是新增了关于国际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的部分,也就是说它采纳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重要条款。《新加坡调解公约》以及相应产生的示范法是重要的成果,对我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来说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上述的两份国际文书已经以六种联合国的工作语言出版了,包括中文,所以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了解,包括公约适用的前提。而且《新加坡调解公约》和相应的示范法也考虑到了在法院调解方面的不同、语言的使用,以及不同国家对调解和和解的不同定义这一系列区别。
就调解来讲,我们是使用了国际比较通用的定义。相关的示范法是为了帮助缔约国能够实现本身跟调解和和解有关的法律现代化,同时也可以照顾到各国的国情。
最后,我来介绍一下我自己工作的地方,也就是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区域中心,我们是2012年在韩国成立,是唯一的一个区域中心,得到了韩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支持,涵盖了大概60个亚太地区的国家和地区,中心负责推广有关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国际公约的签署,以及相关能力建设。大家想更多的了解亚太及太平洋区域中心吗?我接下来做个广告,跟大家介绍我们2021年举办的活动,包括今年9月在韩国举行的帮助中小微企业在法律协调中扬帆启航的会议,和今年1月在香港举行的司法峰会。这是我们的网站,以及我们的Email联系地址,还有其他一系列今年举办的活动。在这里再次对中国最高法院的邀请表示感谢,祝愿今天的论坛会议取得圆满的成功,谢谢!
感谢柯敏德尔主任。按照会议的安排,本专题还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上诉法院大法官 、卢绍托司法行政学院院长保罗·基维罗先生报名发言,由于网络的问题,一直无法和基维罗先生接通,所以很遗憾,基维罗先生就不能在线发言。经他本人同意,我们在会后将基维罗先生的书面发言提供给各位代表分享,请大家理解,谢谢以上五位代表的发言。各位代表刚才介绍了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关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实践,今天展望国际商事争端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发展,我相信只要大家坚持开放合作的精神,积极探索创新,持续贡献各国的智慧,必将能够携手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公正、高效、便利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开创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的局面。
各位代表、各位嘉宾,本次会议的专题研讨环节就全部结束了。再次感谢各位代表的发言。
会议现场